1.招生对象。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对象为具有我省高考报名资格的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2.考试(测试)方式。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取得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后,自主选择报考不超过3所高职院校。
全省统一组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统-划定文化素质资格线,达线考生方可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招生院校针对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社会群体考生的特点,分别组织进行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由高职院校依据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由高职院校依据招生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各高职院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在总结以往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修订完善本校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3.招生计划。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针对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高校可适当调整面向普通高中与面向中职计划分配;也;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情况对专业之间的计划作必要调整,给考生提供更多的升学机会。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按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的120%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本校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备案。考生可在本人取得预录取资格的院校中自主选择1所确认录取。未被录取(含不确认录取)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4.实施协同培养。各院校要根据招生对象和专业的不同以及就业需求,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单独编班培养。实施校企协同培养,各院校要与企业紧密协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式”培养班,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强化校企协作,邀请企业深度参与,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共同确定课程,共同安排实习实训等。加强市级统筹,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牵头、中职学校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
3.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分类考试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和改进对中等学校师生和其他招生对象的宣传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严控第三方和中介机构介入。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要加强协同配合,为招生院校规范有序地进校入班开展宣传咨询提供便利。各市、县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配合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4.严格考试招生纪律。各招生院校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考试招生纪律。要特别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规范管理,按要求落实考务关键环节的全程音视频监控。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确认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要落实视频实时监控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误导考生或代替考生操作。对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领导和单位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在招生工作中全面落实“阳光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