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良学风班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生的3%,每生每年5000元。
4.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评定,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为2700名,每人奖励1000元。
5.优良学风班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0个优良学风班级,每个奖励3000元。
6.勤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活动,获取相应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7.困难学生救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或实物救助。
10.社会:学校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设立“***基金”、“***励志金”、“***奖学金”等项目资助困难且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