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1%,其中一等2%,资助标准为1200元/生?年,二等4%,资助标准为600元/生?年,三等15%,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年。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凡因个人特长和能力在科技创新及发明、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成就,学校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书面承诺,可入学后在学校或入学前在生源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国家贷款,用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建档立卡等其他特殊情况,高可申请8000元/年。同一年度内,生源地贷款和高校贷款不可重复申请。
第三十条 勤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活动,获取不低于240元/月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三十三条 社会:学校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设立“河南城建学院昭德基金”、“常绿金”、“省规划总院奖学金”等项目资助困难且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