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青岛工学院为落实国家各项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为帮助励志培养扶持对象(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减轻家庭负担,顺利完成学业,提供费用缓交、银行担保贷款、新生奖金三种方式。学校协生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高分新生奖学金,针对高考分数超过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分数线100分(含)以上,且报考我校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大学第一学年学业成绩突出的新生,具体方式为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所在专业前三名的新生,第一到第三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