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粤价﹝2008﹞150号>、<汕价﹝2008﹞121号>文件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号)文。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贷款、奖学金、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专阶段免学费、金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号文)执行。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学年5000元。
4.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800元、600元。
(注:若国家、省奖学金、金政策有变动时,以国家、省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