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确定资助对象。一等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学年2000元,按十个月发放。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经院系初步审核并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见附表2)。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申请国家金的学生情况汇总后编制《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国家金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申请国家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确保国家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