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名额已经下达我校,为做好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初评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科院字[2017]25号)、《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科院字[2017]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初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国家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各等次人数分布由各院系各年级自定,但总人数要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国家奖金评审、发放过程中,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具体评定办法与细则,参照《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科院字[2017]25号)、《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科院字[2017]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金。如有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金的学生,请辅导员另附文字材料说明情况,并经院系同意,加盖院系公章,报学工部备案。
3、各辅导员在奖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奖金指标多于所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应将多余指标结存起来,结余指标统一上报学工部,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发现将国家奖金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以“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4、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金获得者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该生在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6、各院系在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金申请表时,必须将《国家奖金投诉办法》印制在申请表背面一同下发,并将《国家奖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
各院系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的评审工作。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