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根据《全国高校奖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奖、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四)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国家奖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择优),励志奖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择优);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有社区(村)、街道(乡)、区(县)同时认定的三级贫困证明。凡有低保证、父母残疾证、孤儿证、军烈属证及六小民族证明的优先资助。贫困证明落款日期为当年有效,证件需有当年年检章。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各类奖金的评审工作。凡符合奖、金评定标准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分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分院、系审核合格后填写奖、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金。
(一)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各类奖、金的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分配各分院、系奖金指标,并颁发相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宣传、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奖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拖延发放,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