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设定为3档。
(五)经认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