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邯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分院)要切实做好国家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等情况,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院)需按照金评审程序重新评选受生,将未发金发给新评选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