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7年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四条 国家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1.一等国家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2.二等国家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参评国家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七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学院综合考虑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各班学生进行国家金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报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学院当年国家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3.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第十六条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国家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受助资金替换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未获得国家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