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对象是具有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对象是具有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金评定对象是具有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并获学院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一次二等奖学金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且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并获学院至少一次二等奖学金(含二等奖)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①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③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⑤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 人子女;⑥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⑦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规定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并递交《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并分别递交《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的评选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严肃评审纪律,由学院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主管机关部门的各类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学年的获得资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奖、金的各项规定,严禁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严禁用资助款请客,一经发现,学院除追回资助款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院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奖学金、金、免学费评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