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和《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蒙古族师范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蒙师发[2007]38号)文件。文件规定:国家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至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四、五年级学生国家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国家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等国家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另设奖学金,奖励品行端正、学业勤奋、成绩优秀的学生。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每学年1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500元,三等奖学金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