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07]61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潍坊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07]61号),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