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财政按10%比例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各市、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第九条申请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是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并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政策,以及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