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奖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奖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金(以下统称国家奖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第二章国家奖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奖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学生和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结果,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省教育厅提交评审意见等。
第四条各系(院)成立国家奖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系(院)领导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任副组长,其他辅导员和系(院)学生干部代表为组员,负责本系(院)具体的评审工作,确定初审名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结果。
第五条各系(院)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年级或专业,设立若干评议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系(院)学生干部、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金申请学生材料整理与汇总、组织民主评议、向系(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本组评审意见等。
第三章国家奖金评审对象和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度为经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奖金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照评审学年度的各系(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金名额。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在申请并获得国家金的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国家奖金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后,组织调查和复核,形成复审名单,提交给学校国家奖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厅主管部门。
第六章奖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待省厅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金按春、秋两学期发给受生。以上资金均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学校对国家奖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国家奖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国家奖金评审委员会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9-3610363,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系(院)对获得国家奖金学生使用资金去向进行跟踪,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各系(院)明确国家奖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二十二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国家奖金评审办法》(湛江幼专〔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