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定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国家金资助。同时,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不低于所收学费10%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改善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各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资,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各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与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和国家金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电子学籍注册的监管,严格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双学籍”,不得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办理中职学历教育学籍。杜绝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金以及利用虚假学生信息套取国家免学费资金现象。要加大对中职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金和免学费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鼓励更多的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