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相关经费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精神落实奖金新政策。退役军人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实行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学费,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带薪就读高职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