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我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施行免学费和国家金的资助政策。
一、免学费政策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市家庭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
专业学制学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免学费标准元/学年元/学期石油钻井33120鄂价费【1999】229号1560石油天然气开采33120鄂价费【1999】229号1560石油地质录井与测井33120鄂价费【1999】229号1560精细化工33120鄂价费【1999】229号1560汽车运用与维修32400鄂价费【1999】229号1200数控技术应用33120鄂价费【1999】229号1560电子技术应用32400鄂价费【1999】229号1200机电技术应用32400鄂价费【1999】229号1200模具制造技术32400鄂价费【1999】229号1200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32400鄂价费【1999】229号1200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