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家庭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六条 国家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指南》(详见附表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