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涉农专业根据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论户口性质)全省除集中连片特困县按100%、湘西吉首市按20%外,其余地区按15%确定。
第十六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奖、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八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