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15]17号)和《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修订)》(校学[2016]17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八、收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新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