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本科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基层单位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