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贷款的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国家贷款操作管理规程》(教财[1999]16号),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可以申请国家贷款(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每年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国家贷款分校园地国家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
三、义务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按照国家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0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按照国家规定,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补偿学费,代偿国家贷款。
本科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金额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低于高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贷款金额代偿,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补偿代偿金将分三次返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