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学费对象是省商务技师学院、省商务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中的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免学费学生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本学年申请前未受过学校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城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核定我校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免学费申请和初审办法
1.农村(含县镇)学生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对象认定表》(附件1),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附件2)。
拟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4月及11月录入免学费资助名单。
每学期开学后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分专业免学费标准。
(四)免学费资助核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期结束后填写《国家免学费学生综合花名册》(附件3)。根据《花名册》学生人数、免学费标准等情况计算本学期应得免学费补助金额。
每年年底,省财政下拨免学费补助资金并与校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校财务部门根据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使用免学费金额。
第六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