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1480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学费15800元/生·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6500元/生·年;校企合作专才班专业学费18800元/生·年;住宿费1440元/生·年。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生可申请国家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和校园地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专科生每生每学年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
2、符合条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符合条件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符合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金,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
5、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专科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高不超过6000元;
9、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贷款(含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10、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11、对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
12、省内民办高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专科学生减免5000元学费(不含住宿费),省财政补校每人每学年5000元;
13、考上全日制高校的少数民族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14、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分别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