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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口迁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及公安部户籍管理改革精神,大学生入学可以不迁户口,不迁户口对就业没有影响。新生入学前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桂林市城区考生一律不迁移户口)。户口一旦迁入学校,除中途退学或转学以外,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一律不允许中途办理户口迁移,请学生及家长慎重考虑。跨年度不再受理上一届学生户口迁移,当年新生户口迁移时间截止当年12月20日。桂林市公安局建议新生好不要迁移户口,待毕业后有稳定的工作后可迁往实际居住地。
办理户口迁移应注意如下事项:(1)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原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证明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才有效;(2)注意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户籍信息是否有错,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不能有差异;户口迁移证中“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必须显示本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出生日期一致。(3)新生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照片原件及照片电子档(迁移证左上角注明身高、血型、联系方式,右上角注明学院、学号,右下方空白处贴相片)交所在二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