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中: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我校应用化学、生物制药、制药工程、学前教育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统一考试。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