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鼓励优秀学子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奖学金标准及适用对象
第三条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名额为10人;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申报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文、理科新生高考折合成绩列我校全部录取新生中排名前1%,其中:折合成绩=(考生成绩+生源所在省份科目总成绩)x100。
第六条新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书(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在学院核实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初步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八条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校公示期间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学生中发挥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发现有材料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优秀新生奖学金与在校生奖学金、金可兼得。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泰州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泰院发(2017)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