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代码为:13640。 第三条我院全日制本科招收对象是:参加2017年6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在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完成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获得由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印制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