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训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在成绩相同(同分末段)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考生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体育类专科文化课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