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以及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本市普通高中、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中和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