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中等职业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7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冢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自治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3、父母一方已故(单亲家庭)造成经济困难;
4、父母残疾造成经济困难;
5、因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学生本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前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学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