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贷款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三好学生奖”、“创新创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优胜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金”3300元/人·学年。学校还通过提供勤工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