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青海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417号)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的奖助。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博士研究生比例硕士研究生比例 元/年 元/年一等奖学金10000≤20%6000≤20%二等奖学金7000≤50%4000≤30%三等奖学金5000≤30%2000≤40%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各学院(系)向研究生部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中旬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金,以及学校层面的学业金。博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博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专家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
学业奖学金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进行评定,一年级的评定标准以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终录取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后各年度的评定以博士研究生在各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
学业奖学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奖金评定办法另行颁布)
(二)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金申请拥有推荐权。导师意见是所在院、系、所和学校审核确定奖金时的重要依据。
(二)获资助者除获得一定的资金资助外,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获得其他奖金等权利。
Q2.获得的奖学金和金是否可以抵扣学费?
不可以,学费和奖金发放收支两条线,每位同学都需要在学年开始时缴纳学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学校的有关通知进行),学费缴纳和奖金的发放收支两条线,不能抵扣。
Q4.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承担学费怎么办?
对于开学期间因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学费的情况,新生可于开学前前往家庭所在地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贷款,等贷款到校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对于未获批贷款的同学限于结果出来后两周内缴纳学费。逾期未足额缴纳学费的将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或取消其已获评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其金的发放(于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次月开始发放,之前未发放的部分不予补发)。
对于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持当地政府及资助中心盖章签字的制式贫困证明,或已获批生源地国家贷款),学校为其提供绿色通道,入学时暂缓缴纳学费,先报到注册。开学后待生源地国家贷款到校后补交学费。
Q7.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每年可以拿到多少奖金?
研究生的奖助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金、学校金、学业奖学金和三助津贴,见下表: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博士研究生比例硕士研究生比例元/年元/年国家奖学金300002% 200002%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20%6000≤20%二等学业奖学金7000≤50%4000≤30%三等学业奖学金5000≤30%2000≤40%
Q8.研究生奖金和三助津贴什么时间发放?
3.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发放。
Q9.哪些情况下学校可能停止奖金的发放?
2.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或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2)无故不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Q10.所获得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金和学业奖学金不需缴纳税费,“三助”津贴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发放过程中扣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