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金。
第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申请表》(附件2-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