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金范围、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1号文件:农村农业户口城镇非农户口的全日制技工学生国家减免(国家补费)学费1000元/学期,三年烹饪专业国家补费6000元。全国连片困难县(市)农业户口的学生享受国家金1000/学期,三年享受二年共4000元。学生高可得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0000元。
我校严格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1号文件
3、我校严格执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文件。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金管理工作,确保中职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十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第十二条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中职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