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学[2014]41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金资助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金主要资助受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两学期发放。